以民间借贷看合同纠纷几个要点

2022/05/27 15:11:35 查看1236次 来源:郭庆梓律师

一、案情介绍

  吴某春与苏某某系夫妻关系,吴某珂系吴某春、苏某某之子。2017年8月4日,三人向吴某军借款3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吴某军现金300000元”,当日吴某军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吴某珂账户转账30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后吴某珂等三人未按时还款。另吴某军之父吴某沛在借条左下角处手书“一年后不还清借款,按月息10000元200元计息,从借款之日起,直到还清借款止”。2018年8月2日、9月4日、10月4日,苏某某分别向吴某军之父吴某沛转账50000元、40000元、60000元,合计150000元。


二、调查与处理 

  原告吴某军向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吴某珂、吴某春、苏某某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辩称已偿还借款150000元,但转账凭证显示的收款人系原告父亲,而原告及原告父亲均否认是偿还的本案借款,被告的答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原、被告均认可借条左下角处关于利息的约定系原告父亲书写,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该利息系原、被告双方合意,故原告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虽然借条上未约定借款期限,但被告庭审时认可和原告约定一年内还清不支付利息,即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为一年,现借款到期,被告未按时偿还,应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法院判决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并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自201884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2019722日,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律分析

  1、合同相对性原理。本案系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借条系双方订立的书面借款合同,合同主体为出借人——吴某军,借款人——吴某珂等三人,双方均受合同约束,仅对合同相对方享有权利、负有义务。在吴某军未做出明确授权其父收取还款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吴某珂等三人仍负有向吴某军足额履行债务的义务。吴某沛亦非本案第三人,本案处理结果与其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吴某珂等三人与吴某沛之间,系独立的经济纠纷,属另外的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权利。

  2、合同变更。合同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及其他形式,本案当事人采取了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书面形式的合同即借条主要涉及合同主体和借款金额,口头形式的合同即双方对还款期限达成的补充约定,借款期限虽未在借条上载明,但双方均认可口头约定了一年内还清不付利息,故一年的借款期限系双方协商一致的内容,合法有效。吴某军主张双方约定了借款利率,依据为借条左下角处的字样,同时吴某军认可该字样并非借款时书写,亦非合同主体书写。利率标准系借款合同主要内容,合同订立时双方未约定利率标准,补充约定应视为对合同的变更,合同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且不说上述内容系吴某军父亲书写,即使系吴某军本人所写,未有被告的签字确认,也难以认定属于双方合意的结果。

  3、反诉。本案中,因吴某军之父吴某沛否认收到的150000元系还款,故被告吴某珂等三人以不当得利提出反诉,要求吴某沛偿还该笔150000元。本案当事人为原、被告,而被告提出的反诉中要求承担还款义务的系原告父亲,两案当事人不一致,无法作为反诉合并审理,被告只能另行诉讼主张权利。

  4、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为2019年受理的案件,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核心精神为:废除之前民间借贷利率最高24%的规定,不再设置自愿支付的自然债务36%年利率,调整为民间借贷利率一律不得超过四倍LPR。此前已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年利率超过四倍LPR的,今后提起诉讼,法院不会支持超过四倍LPR的利息。正在一审、二审或者再审抗诉等审理程序中的民间借贷案件,依然按照老规定24%年利率进行调整。


案例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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