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健康权一案上诉状

2018/09/14 16:43:59 查看3086次 来源:韦柳雪律师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何XX。

  上诉人:林XX。

  上诉人:谢XX。

  上诉人:汤XX

  被上诉人:罗XX。

  上诉人何XX、林XX、谢X、汤X因不服(2018)桂0222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8)桂0222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发生打斗,被上诉人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构成轻伤以上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本案上诉人的行为经柳城县人民检察审查后认为:上诉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上诉人不起诉,则充分说明,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是否构成侵权证据是不充分的,因此上诉人是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

  上诉人的行为经柳城县人民检察院认定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已经作出了法律文书,该法律文书确已生效。一审法院何以认定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何以认定上诉人应当赔偿被上诉人的相关损失?

  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发生打斗的起因完全是因为被上诉人作为一名吸毒人员,在三更半夜非正常出现,上诉人发现被上诉人偷摩托车油后,上诉人及时向警方报警后,等待警方到达处理的过程中,被上诉人欲逃离现场,被上诉人拿出匕首和注射毒品的针头向上诉人进行挥打和戳伤,在被上诉人随时可能伤害到上诉人人身安全的情况下,且在案发时,被上诉人系成年人且为惯犯,上诉人为未成年人,上诉人完全有理由相信,如不制止被上诉人的危险行为,将会影响到自身人身安全,上诉人为了防止自身受到人身伤害才还手殴打被上诉人。

  3、本案责任划分错误。根据上述事实,本案发生的起因系被上诉人偷油后还威胁上诉人才引发的打斗,事情的起因、过错责任完全在被上诉人,上诉人对此事的发生无任何诱因,因此,上诉人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被上诉人在庭审调查身份中陈述其为在家务农的农民,无固定收入,且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因受伤造成了误工损失,一审根据居民服务行业计算原告误工收入有误。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有误,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致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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