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可能涉及诈骗会被判刑!卖房子要慎重,合同有效不容反悔!

2018/09/14 18:50:39 查看72089673次 来源:李岩律师

  好不容易逛楼市逛中介买到一个合适的二手房并签订了二手房合同,迟迟不交房就算了,出卖人竟然想反悔,并签订了抵押合同把自己的房子抵押出去套现了?买卖不成仁义在,这人怎么能不讲道理呢?买房后又被抵押 第三人是恶意串通吗?

  2017年姜某与甘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甘某将自己在北京顺义的一套房子卖给姜某,但是两人也约定半年后交房,甘某在二手房交易的金额之下扣除了一部分给姜某作为房租。

  半年之后,房价飞涨,同小区同户型同面积的邻居卖了房子,价格比甘某半年前出卖的价格多了50多万,甘某想反悔并开始耍赖不肯交房。没办法,姜某委托律所将甘某告上法庭,法院根据事实依据和证据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继续履行,甘某应该立即搬出房屋,还给姜某。

  甘某反悔不成又生一计,以600万的价格将房屋抵押给周某,并签订房屋抵押贷款合同。姜某着实心累,只好又委托律师将甘某与周某诉至法院,起诉两人属于恶意串通,要求法院判决甘某与周某的房屋抵押合同无效。

  《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或者返还第三人。《合同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本案应由甘某与周某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法院已释明举证责任及法律后果情况下,甘某、周某仍未提交任何证据举证自己不属于恶意串通,并且所陈述内容亦不完全一致,且存在矛盾之处。

  在甘某与周某未能举证证明二人所签房屋抵押贷款合同所涉主债权真实合法存在及设立抵押权系善意情况下,法院对姜某关于二人恶意串通的主张,予以采信。判决确认甘某、周某所签房屋抵押贷款合同无效。

  2007年曾有一起恶意串通案件,损人利己构成诈骗领刑,最后法院宣判这属于合同诈骗案,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损人以为利己,最终接受法律的制裁是大多数犯罪者的下场,但也有很多当事人不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反而越拖越久导致案件审理需要的证据材料丢失或者遗漏,希望广大社会群众要善于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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