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认定问题

2018/09/15 13:11:56 查看1243次 来源:李丽律师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正月经他人介绍认识,2010年2月2日在夷陵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9月24日生育一子。婚后初期,感情一般。生育儿子后,因被告经常打牌,不理家务发生矛盾。后双方因琐事又多次发生矛盾。原告认为,双方婚前缺乏充分的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诚挚的夫妻感情生活,难以共同生活。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儿子跟随原告生活。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不实,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案件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如何确定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标准。

  法院裁判要旨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有原、被告的身份证明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夷陵区民政局婚姻证明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虽经他人介绍认识,但双方恋爱时间长达一年之久,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由于双方缺少沟通,致使在平时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且被告亦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只要原、被告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与交流,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龚某某要求与望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律师寄语

  感情确已破裂是判断夫妻双方离婚的法定条件。那么,夫妻感情破裂标准是什么?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有以下五种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感情破裂:(1)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另外,确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还包括以下情形,: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精神病史,婚后久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婚姻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却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8、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的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9、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0、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诉讼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上述情形中对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认定,只需满足其中一条,即可确定双方感情破裂。笔者认为,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确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除法律有明文规定外,一般按以下四个标准予以确认:1、婚前基础:男女双方如何认识,什么时间认识,通过什么方式认识,双方认识的时间长短。2、婚后感情:男女双方结婚以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男女双方的喜好、性格、相互之间是否了解,是否经常存在吵架、斗气,或者生理上的原因等。3、看离婚原因:男女双方结婚后难免有生活、工作上的事情,使其本来感情很好的双方,因某一件事,如:双方父母原因、第三者插足导致婚外恋、因感情不和、男女双方异性朋友交往方面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不和,4、有无和好可能:根据以上四个标准,综合判断,因什么事情导致双方感情破裂,选择适当方式,促成男女双方有和好可能,经过调解无效,应当认定男女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本案中,案件的事实和经过很明确,原告龚某某提出的离婚事由是双方婚前缺乏充分的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诚挚的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被告辩称也认为原告的诉称不属实,双方的感情未破裂。上述理由也是很多离婚案件被告的通用事由。本案的最终判决,也是依据被告说的认定原、被告的感情并未破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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