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工资究竟应如何发放?

2022/06/01 20:48:44 查看1270次 来源:王硕律师

在深圳上班的吴女士平时的上班工资是每月9000元,自从休产假后,公司没有为其发放任何工资,并告知等其休完产假后,会为其发放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拨付的生育津贴,即每月2000多元。那按照法律规定,吴女士产假期间工资究竟应如何发放?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综上,由于吴女士的原工资高于生育津贴,因此单位应该按原工资标准每月9000元予以发放,且应该按月支付。本案中,单位的做法明显是不合法的。当女性朋友们遇到类似不公正的对待时一定要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且维护权益的方式,不是只能通过劳动仲裁,可以先拨打劳动监察投诉电话:12333,或许问题就能迎刃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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