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送出去的房产能要回来吗?

2018/09/20 09:25:41 查看1181次 来源:张云律师

  老人送出去的房产能要回来吗?

  对许多老人来说,在生前就通过赠与的方式,对其房产归属作出安排本应是件好事,但在了却了老人一部分心愿的同时,却引发了另外一方面的道德风险,有些子女在获得老人赠与房产之后不履行赡养义务,这显然违背了老人赠与财产的初衷。面对如此情况,老人可以撤销赠与行为吗?本期通过两个案例为您作详细解答。

  案例一:陈某、张某老两口为了孙子能够接受良好的教育,将一套60平方米的学区房无偿赠与儿子、儿媳,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登记在儿子、儿媳名下,孙子也顺利到学区房所属小学就读。后来儿子、儿媳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老两口担心房子被儿媳分走一半,而孙子就读学区房所属小学的目的已经达到,遂要求儿子、儿媳归还之前赠与的房产,结果遭到儿媳的拒绝。老两口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收回涉案房屋。

  案例二:王某早年丧偶,独自将两个儿子抚养成人。大儿子娶妻生子,自购一处房产,日子过得比较舒适。小儿子一直未婚,王某考虑将现有的一套老房子过户到小儿子名下,并将赠与合同办理了公证手续。谁知房屋到手后,小儿子对王某不闻不问,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王某要求小儿子将房屋还给自己,小儿子认为,赠与合同办理了公证并且已经过户到他名下,王某没有权利要回房子。

  律师点评

  上述两个案例涉及老人对赠与房屋是否有权撤销的问题。案例一中,老两口为孙子上学,将房屋无偿过户到儿子、儿媳名下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赠与,该赠与行为已经成立并生效。赠与行为一旦成立并生效,不应随意撤销,虽然我国合同法第186条明确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本案中,因为房屋已经过户至儿子、儿媳名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任意撤销赠与的情形,因此两个老人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反观案例二,赠与房屋也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且赠与合同还办理了公证,看似不能撤销,但实际并非如此。只要出现法律规定的撤销事由,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形式订立,也不论是否办理过公证手续,亦不论合同是否履行完毕,赠与人均可要求撤销赠与。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其中第二项的“扶养”应作广义理解,包含抚养、扶养、赡养三种形态。案例二中,小儿子得到房产后,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属于可撤销赠与的情形,遂王某可以要回送出去的房子。

  老人处理财产时应注意的问题

  老人要想安享晚年,不能只是期待子女主动尽孝,而应积极做好养老法律规划,尤其在赠与子女房产时,更应慎重,以防出现老无所居、老无所养的情况。

  其一,慎重考虑,不要一时冲动。老人应该全面地考虑哪个子女最值得自己把房产留给他,包括子女是否真心对待自己、子女的生活保障、其他子女的意见等,对房产作出妥善处理,避免事后受其他因素的干扰,出现反复。

  其二,老年人在财产上要做好保护,不宜过早无条件或条件不明晰地赠与子女。诸如:在赠与协议中明确约定,履行赡养义务是赠与房产的先决条件;或是暂时先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或是保留老人对房屋的居住权等。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均可以约束受赠财产的子女。

  其三,生前通过赠与处分房产并不是最好的方式,为防止出现案例中出现的情形,老人在生前可以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安排自己名下的房产。相比赠与而言,上述方式能更好地保护老人的权益。(律师 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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