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公司货款转入私人账户将面临哪些风险及如何规避?

2018/09/26 17:14:15 查看2972次 来源:广东六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司法》规定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但实践中,不少公司为逃避税务机关的监管或管理不规范,在对外收款时不使用公司银行账户,而是指定法定代表人或某个股东、员工,甚至是与公司无关的其他人的账户代为收款,而付款方也习以为常。本文暂且不论收款方的法律风险,而是针对这种情况,通过本律师团队代理的一起案件,来分析付款方将面临的风险及如何规避。

  2017年3月4日,广州某体育用品公司(以下简称体育用品公司)向东莞某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塑料公司)订购一批塑胶材料,货物价值2万元。2017年3月15日塑料公司按约定向体育用品公司供货,被验收合格并签收。2017年4月1日,体育用品公司按照塑料公司通过QQ提供的私人账户支付该笔货款。令人意外的是,2017年11月15日,塑料公司一纸诉状将体育用品公司起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要求体育用品公司支付该笔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经法院查明,两家公司的工作人员是通过QQ沟通对账及汇款事宜,体育用品公司工作人员按照对方在QQ上提供的私人账户进行汇款,而体育用品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该账户的户主与塑料公司之间的关系,塑料公司又坚称该账户的户主与其不存在任何关系,不认识该账户的户主,不排除对方QQ号被盗用和被诈骗的可能。法院认为双方的买卖合同与案外人涉嫌诈骗,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体育用品公司无证据证明塑料公司授权该实际收款人收款,所以体育用品公司仍需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

  那么即使该账户属于塑料公司员工,是否一定能构成体育用品公司的免责事由呢?其实不然。

  很多中小企业,尤其是个人独资企业,无规范的财务制度,销售业务员上门收款或公司老板直接授意下属将业务收入款项汇入其个人账户的情况都比较常见。在法律上,企业与企业老板或员工属于不同的主体,而交易的主体是企业,如果将货款直接汇入对方企业老板或员工个人账户,并不表示与企业结清了债权债务。如企业向付款方主张债权;付款方可以根据过往交易习惯,收款账户户主在公司担任特殊岗位或为公司老板之父母妻儿,甚至老板本人,提出实际收款方构成表见代理;如不属于以上几种情况,或证据不足,则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所以说将货款转入对方的公司银行账户才是正确规范,并能保障己方权益的方式。

  基于目前市场环境,以及考虑交易的便利性,用私人账户结算企业经营资金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作为付款方不能因噎废食。“行有不得,反求诸己”,付款方可以对交易流程提出规范要求,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律师建议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 双方的合同中明确约定收款账户信息;

  (2) 如无签订正式合同,则可要求收款企业出具委托收款书,并签字盖章。(后附参考样本);

  (3) 严格规范内部工作制度,要求负责付款的员工汇款对象只能是收款方通过以上方式确认过的账户,坚决杜绝基于个人的信赖,随意汇入私人账户,如有变更,则要求重新办理委托。

  附:

  致 XX公司 :

  我公司名称XXX与贵公司发生的 XXX 业务,贵公司应付我司¥ XXX (人民币 XXXX 元 = )款项,我司委托 XXX (身份证号: XXXXXXX )代为收款,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我司承担。

  此委托书有效时间为: 20XX年XX月XX日

  委托收款人账户信息: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委托公司: (盖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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