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撤销财产协议中的财产约定吗?杭州专业离婚律师

2022/06/12 10:51:19 查看1129次 来源:李晓娟律师

裁判规则

夫妻间达成的财产约定,通常是基于夫妻这种特殊身份关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的结果,带有很强的感情色彩和伦理色彩。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一方主张撤销该约定,但并未举证证实其受有欺诈、胁迫的事实,人民法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男方起诉撤销赠与

男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依法判令撤销原告与被告××××年××月××日签订的赠与协议;

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原告将第1项诉讼请求明确为依法判令撤销原告与被告××××年××月××日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中的第一、二、三条。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年××月××日,男方与女方登记结婚。

同日,男方(甲方)与女方(乙方)签订《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乙双方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共同生活,并于××××年××月××日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现为明确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范围以及债权债务问题,现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婚前财产:

位于御景苑小区**楼****房屋**,该房屋为按揭贷款,支付款为27、5万元,共贷款31万元,截止协议签订之日已交按揭款10万元,尚有XXXX元未交。现甲乙双方自愿约定该房产婚后由甲乙双方共同所有,剩余贷款由双方共同负担。由于房屋处于按揭抵押状态,无法办理相关登记,甲方承诺在房屋剩余贷款交纳完毕之日30日内办理解除抵押以及与乙方去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将乙方姓名加至房产证的相关事宜。

二、甲方如违反第一项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协助乙方办理加名事宜,甲方则应当向乙方支付房屋价款的30%作为违约金。

三、甲方在婚姻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该房屋,如违反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双方认可损失为房屋价款的一半),由甲方赔偿乙方。

四、婚后双方的收入及其他婚后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如需要向外举债,则需要双方共同签字认可才可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期间对于任何一方对外产生的债务未经另一方签字认可则由签字方自行承担。未签字方如承担后,则可向另一方追偿。

五、甲乙各方婚前所欠债务与对方无关,均由各自承担。

六、本协议双方自愿签订,双方均是在清醒,冷静的状态下签订,清楚签署的后果,并遵守协议内容。

七、甲乙双方无其他财产纠纷。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另查明,2014年5月4日,男方在肥城华建房地产有限公司处购买御景苑小区2号楼2单元701室住宅一套,总房款462538元,首付款为140538元,银行贷款322000元。截至2021年3月20日,尚有贷款本金240768、86元及利息未偿还。

男方庭审中称《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中第一项约定中的贷款数等都是随便写的。2017年11月6日,该房屋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产权登记为男方单独所有。

再查明,2021年4月15日,女方向一审法院起诉与男方离婚。2021年5月13日,女方申请撤诉,一审法院于同日作出(2021)鲁0983民初2566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女方撤回起诉。该裁定书已生效。

一审法院观点

男方与女方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第一条约定内容为:“现甲乙双方自愿约定该房产婚后由甲乙双方共同所有,剩余贷款由双方共同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故本案案由应为夫妻财产约定纠纷,而非赠与合同纠纷。原告认为该协议系赠与协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观点,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夫妻间达成的财产约定,通常是基于夫妻这种特殊身份关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的结果,带有很强的感情色彩和伦理色彩。男方与女方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男方未提交证据证实该协议具有可撤销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故该协议已对原被告双方发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力。男方要求撤销该协议的第一、二、三项的诉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男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男方负担。

男方上诉

男方上诉请求:

1、撤销(2021)鲁0983民初4233号民事判决,改判撤销男方与女方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中的第一、二、三条;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女方承担。

事实和理由:

1、一审改变案由错误。

双方虽然签订的是《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但实际是男方将原属于自己的部分赠送给女方,仍然是夫妻之间相互赠与的范畴。至于当事人将此种协议命名为约定还是赠与,并不影响对其法律性质的判断,因此本案案由应为赠与合同纠纷。现女方已经回娘家居住并提出与男方离婚,致使赠与目的不能实现,男方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2、一审适用法律错误。

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约定为共同所有,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行使任意撤销权,这类纠纷应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后修改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3、退一步讲,即使本案为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因该《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是女方欺骗、胁迫男方签订的,男方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4、一审法院查明事实部分有误。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二审法院观点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虽签订于××××年××月××日,但协议履行已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且双方当事人对该协议书亦于2021年产生争议,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的相关约定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一审确定本案案由为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并无不当。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男方主张本案应适用该规定。

对此,本院认为,前述规定的适用前提是“一方所有的财产”,而本案中男方婚前贷款所购房产,包括了其在购房时支付的首付款以及个人婚前偿还的贷款,同时包括男方、女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部分,因此涉案房屋并不直接等同于男方个人财产,本案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一审法院未予支持男方关于撤销《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第一、二、三条的主张,并无不当之处。

第四,男方还主张,涉案《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系受欺骗、胁迫签订,故其有权要求撤销。

对此,本院认为,因男方并未举证证实其受有欺诈、胁迫的事实,故对其前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男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虽有瑕疵,但判决结果正确。

二审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男方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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