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付被提高,购房者能否以此为由要求退房?

2022/06/13 09:19:28 查看1161次 来源:孟翔律师

随着部分城市收紧楼市相关调控政策,我们收到了一些当事人的咨询,原本的首付2成变成3成,能否以此为由要求解除购房合同?我们就以下判决来简单分析下:

((2019)粤2071民初16091号   案情已作简化处理

原告:小赵(化名)

被告:某房地产

案情概要:

原告于2017年3月12日参与被告组织的认筹活动,认筹成功后,向被告支付定金2万元。2017年3月19日,原告和被告签订幸福花园认购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认购广东省中山××小区××房,认购价1626918元。约定定金为20000元,第一期楼款为305918元,须于2017年3月19日前付清,同时即办理银行按揭手续。2017年3月19日,原告再次向被告支付第一期楼款305918元、权证服务费85元。2017年3月26日,中山市政府网站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该政策的出台致使原告必须多支付一成首付款,加上原告丈夫创业资金紧张和自身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原告要求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

争议焦点:

原告的主张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法院认为:

根据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六第四条第2点“……银行不审批买受人的按揭申请,逾期,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未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买受人须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10%的违约金”的约定,双方显然对于买受人不能从银行获得约定的贷款金额情形已经有特别约定和处理方式,在政府不断加大对房地产调控力度,银行房贷政策加强调整的当下,原告作为非中山户籍人口,对在中山市购置房屋可能发生的风险应有所预判,其作为付款义务人对合同订立后可能出现的银行贷款障碍和风险,应当有充分合理的预见,对于是否能获得银行贷款并非是其无法预知的事项,而是属于商业风险范畴,其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进而述之,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尚须具备的要件为“因情势变更会导致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本案中,根据原告的陈述,其只须多支付一成首付款(130100元)即可获得银行审批进而继续履行合同,且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的家庭经济状况与签订合同时发生了巨大变化致使履行合同会对其明显不公,故,原告无权行使合同解除权,应当通过其他途径筹措资金补足贷款差额以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

律师观点:

首付被提高,购房者能否以此为由退房,要分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购房合同中约定了处理方式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第二,购房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一般情况下,首付比例的提高不会必然地导致购房者不能继续履行合同,购房者是可以通过其它途径筹措资金履行付款义务,如果购房者有证据证明首付比例提高,确实严重影响其履约能力,事实上已不可能继续履行合同相关义务,而且不能买房是由于政策影响提高了首付比例而不是购房者的信用低等个人原因所致,购房者可以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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