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劳动法问题问答

2018/09/29 14:41:20 查看1737次 来源:谢亚萍律师

  第一类 劳动合同的签订

  1、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须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在一年内补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期间的二倍工资。二倍工资的支付最长不超过11个月。

  2、如果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

  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因此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不予支持。下列情形一般可认定为“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

  ①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拒绝签订或者利用主管人事等职权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③女职工在产假期内或哺乳假内的;④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病假期内的;

  3、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但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或者原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原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且双方已实际履行该约定的除外。

  第二类 劳动关系的解除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1、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哪些?

  答: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9)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0)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2、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哪些?

  答:因下列情形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

  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③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④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⑤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⑥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⑦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⑧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2)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情形: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5)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

  (6)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3、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是什么?

  答: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最高不超过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4、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除外。

  第三类 关于工伤待遇

  1、职工发生伤害事故时,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但职工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所受的伤害除外。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或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3) 患职业病的;

  (4)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6)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7)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8)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9) 在工作时间和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等特殊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或者抢救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10)在连续工作过程中和工作场所内,因就餐、工间休息、如厕等必要的生活、生理活动时所受的伤害;

  (11)因参加用人单位统一组织或者安排的学习教育、培训、文体活动所受的伤害;

  (12)因参加各级工会或者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统一组织的疗休养所受的伤害,但单位承担费用由职工自行安排的疗休养除外。

  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计算标准是什么?停工留薪期应当如何确定?

  答: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中“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资。

  停工留薪期一般应当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以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之日至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终结止的期间确定,且不超过伤残等级鉴定作出之日;通过以上方法无法判断但又确需病休的,可以综合考虑工伤职工的受伤部位、治疗情况等,参照门诊病历的相关就医记录予以确定。必要时可通过鉴定、征询专家意见等方式确定相应期间。

  3、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发生工伤并形成多个伤残等级的,应该如何确定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的等级标准?

  答: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符合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规定分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最高伤残等级计发。

  4、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如何赔偿?

  答: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职工可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也可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后,赔偿数额低于其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差额部分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职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有权在其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工伤职工应当配合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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