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风险之不对交易对象进行资格审查的风险一

2022/06/16 10:36:20 查看1293次 来源:尹莉文律师

个人以工程项目部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并加盖项目部资料专用章,存在只能向个人主张债权,而无法向设立该工程项目部的公司主张债权的风险。

    【审判实例】梁某与A公司、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简要案情】

      被告A公司与B公司于201××79日签订《工程合同》,工程采取包工包料总承包方式由B公司承建。

2014××19 韦润宁以车间项目部的名义与C水泥制品厂签订了一份《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上有甲方代表韦润宁签字,并盖有工程项目部资料专用章,乙方代表由原告员工梁汉实签字,并盖有C水泥制品厂印章。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交付水泥砖义务,加上合同签订前甲方已购买的水泥砖,2014722日原告与韦润宁结算,韦润宁向原告写下《欠条》,确认共向原告购买了185590元水泥砖,并支付原告砖款60000元,还有125590元水泥砖款未能支付,欠款定于工程结束前付清。原告于2014912日诉请法院判决三被告(A公司、B公司、韦润宁)连带支付原告货款125590元。

两被告公司否认韦润宁的员工身份,也否认使用过项目部资料专用章。法院审理查明被告A公司没有与原告梁玲娇签订过任何买卖合同,双方没有发生买卖合同关系,A公司从来没有使用过项目部资料专用章,韦润宁也不属A公司员工。B公司也没有签订过买卖合同,该公司也没有项目部资料专用章,被告韦润宁也不是该公司员工,没有在工程项目中聘用过韦润宁,没有委托过韦润宁与原告或C水泥制品厂订立过《合同协议书》,B没有向原告或C水泥制品厂直接购买过水泥砖。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AB公司并非买卖合同主体,该合同协议书应认定为韦润宁个人与原告所签订的,合同只对韦润宁个人与原告发生法律效力,最终仅判决由韦润宁个人支付原告货款,驳回了原告对AB公司的诉讼请求。

       以上案例告诉我们,在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需要对交易对方的主体身份进行审查,签约代表能否代表公司,是否有公司的授权等等,关系着债权能否成功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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