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涉嫌诈骗案之审查阶段不起诉

2022/06/21 10:36:29 查看1164次 来源:徐振邦律师

【案情简介】20218月中旬,当事人王某的哥哥王甲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抓获,公安机关根据王甲的供述旋即将王某传唤到公安部门,并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据悉,该案系一伙犯罪分子冒充某知名网络购物平台工作人员,进而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诈骗案件。王甲因具有良好的手机通讯维修技术而误入歧途,其在案件中主要是起到维护诈骗设备“LM宝”正常运转的作用,而王某恰巧在案发前因故到王甲家中居住,期间帮助王甲看护过相关的诈骗设备,故而被公安机关拘留,并被以涉嫌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律师策略】鉴于本人接受委托时,案件已处于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完整的卷宗材料已经形成,因此在会见王某之后,第一时间研究案件的卷宗材料便成为重中之重。尽管此时当事人已经取保在外,但是在证据材料中却存有大量不利于当事人的供述及证据事实,比如:(1)承认自身实施了犯罪行为;(2)在对设备的用途产生怀疑时,通过网络搜索以及询问王甲等方式,了解到设备可能用于非法活动;(3)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运送LM宝设备到其他地区......

在此被动的情形下,律师正确的运用法律,剖析当事人供述与案件其他证据事实之间的矛盾之处、洞察当事人实施“维护”行为的真正动机、合理解读当事人的供述,并针对公安机关业已形成的证据链进行“破防”,即对公安机关证据材料提出合理的怀疑,最终推动案件在出现“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情形下,向当事人利好的方向发展。

【案件结果】在经过多次与检察院工作人员沟通后,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因退侦后证据仍旧存疑,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典型意义】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研析案件的证据材料,发现证据链条中的漏洞,并据理力争是本案取得理想辩护效果的不二法门。其次,在辩护策略上要紧紧围绕犯罪的构成要件,当有证据足以证明王某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不具有诈骗的故意的情形下,即是打破“犯罪构成要件的符合性”的闭环,进而否定刑事法律对王某做出否定性评价。最后,一篇论证严谨、思路清晰的辩护词,亦能够帮助办案机关梳理案情、厘清法律关系,进而促进案件取得理想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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