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车婚后登记在对方名下车辆的财产性质认定

2018/10/09 11:27:49 查看1025次 来源:李丽律师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并于同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19日至24日,原告母亲张甲先后四次通过转账和支取现金的方式给付原告15万元,并存入原告的借记卡账户中,用于购买车辆。

  当月22日,原、被告及被告的父亲三人一同到润达新亚汽车销售公司处购买了汽车一辆,发动机型号为BW726XXX,车辆型号为BH6450XXX。在购车过程中,原告通过pos机器划卡的方式向润达新亚汽车销售公司支付了152000元购车款,当月25日原告还通过银行信用卡划卡的方式,为该车辆交纳了7033.35元车辆保险款。

  结婚登记后,原告认为被告存有哄骗及其它严重问题而发生矛盾,婚后也未共同生活。2014年12月20日,在原告拒绝到场的情况下,被告举行了结婚仪式。原告认为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并返还彩礼159033元或车辆。

  另查明,在购车过程中,车辆手续上的名字均为被告。2016年1月,该车辆正式登记到被告名下,车牌号为黑E0CXXX。

  再查明,婚后双方无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双方还曾因离婚问题闹到彼此单位,原告离婚态度坚决,认为双方不可能生活在一起。

  案件焦点

  婚前女方父母为女儿结婚而购买车辆等大型物件,虽然婚后登记在对方名下,在性质上是否应为女方婚前个人财产。

  法院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双方婚前认识时间短,未经深入了解即草率登记结婚,婚后又未共同生活,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且无和好可能,

  故夫妻感情应视为破裂,达到离婚条件。关于涉案车辆,虽然登记在被告名下,但并不能因此而改变原告母亲出资购买的事实。另外,车辆作为动产,并不以登记作为取得所有权的要件,而是因购买取得车辆的所有权,故涉案车辆应属原告婚前个人财产。据此判决:准予原告、被告离婚;涉案车辆归原告所有。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后语

  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车辆的性质问题。对此实践中存在三种不同意见:即赠与完成交付,应归男方个人所有;婚后车辆登记落户,应归双方共同所有;婚前个人财产应归女方所有。关于车辆性质认定,需从出资来源、意思表示、所有权取得等因素来综合认定。

  一、赠与需当事人明确赠与表示。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其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或口头合同及其他形式来完成。本案中双方自登记后就发生纠纷,并无共同生活,故涉案车辆并非对被告的赠与,而是女方父亲赠予其女儿的婚前个人财产。

  二、车辆登记并不等于取得所有权,车辆作为特殊动产,其并不以登记作为取得所有权的要件,而是因购买取得车辆的所有权,购买车辆取得所有权后,可因所有权人的处置行为而发生相应的物权变动。本案中涉案车辆是在婚前由原告父亲出资为其女儿购买的,从而因购买而取得涉案车辆的所有权,其并无赠与的意思表示,更没有其他处置行为,因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

  三、非彩礼纠纷不适用彩礼法律条款,彩礼又称财礼、聘礼、聘财,是在缔结婚姻时男方向女方家赠送的聘金、礼金。本案中原告父亲给付15.2万元,并用于购车,显然不属于彩礼性质,因为出资方是女方父亲而非男方父母,因此不符合上述法律条款的适用条件。

  四、婚前为女儿所购的车辆应属陪嫁物。关于陪嫁物的法律性质通说,认为婚姻登记前的陪嫁物应认定为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属女方个人财产,若离婚则仍是女方个人财产;在结婚登记后陪送的陪嫁品,女方家人若未明确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认为是对夫妻的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婚后赠与,男女双方可约定各归所有或共有。

  综上所述,女方父母陪嫁的涉案车辆应定性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而非婚后共同共有或赠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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