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潘某松走私、运输毒品一案二审辩护词

2022/06/21 16:35:38 查看1335次 来源:欧阳移和律师

被告人潘某松走私,运输毒品罪一案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受被告人潘某松之妻杨某芳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本人同意,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指派本人担任其二审辩护人。受案后,本辩护人进行了阅卷和会见,现依据相关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参考: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松犯走私毒品罪有异议,对一审法院认定其系该起共同犯罪的主犯,不能认同。我们认为,被告人潘某松不构成走私毒品罪,他在该起毒品共同犯罪中,是从犯不是主犯;同时,即使一审法院认为其系该案运输毒品罪主犯,也应与本案同案犯李某农和其他主犯区别对待,因此一审法院对其量刑过重,应予改判,其理由如下:

一,      从主观上说,被告人潘某松没有实施走私毒品犯罪的主观故意。他2018年初在缅甸邦康建材店喝茶时认识李某农,一直在缅甸邦康和云南孟连帕劳做正当生意,从未接触过毒品,不认识毒品;此后直到2019年春节前后李某农租住潘某松房屋并约潘某松吃饭,李某农提出将毒品按其以前试过的方法伪装到茶板里,再通过物流寄送出去,给其每包5000元,被告人潘某松才在李某农的利诱下形成犯意而参与运输毒品,从侦查材料可以看出,对李某农要求其参与毒品走私入境的行为,潘某松予以明确拒绝,他告知李某农,他不会去管这些事情!所以其本人根本没有进行走私毒品 犯罪的主观目的。

二,      在整个走私毒品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潘某松客观上没有实施走私毒品犯罪的行为。所有走私毒品的犯罪行为,都是李某农策划,刘某虎等人实施完成的,是刘某虎等人在李某农安排下将毒品偷运过关,携带毒品到达孟连帕劳以后,刘某虎再打电话给潘某松,相约一起去吃早餐,此后潘某松才将毒品运输到其住所,而此时李某农刘某虎等人走私毒品的犯罪行为已经完成,潘某松的行为只是在中国境内进行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

三,      被告人潘某松是从犯,不是主犯。

每一次李某农进行走私贩卖运输毒品,都是李某农和刘某虎打电话给潘某阳,指使他,让他配合他们运输毒品,按他们要求去伪装毒品,按他们给予的收货人信息和地址,按他们指定的物流公司,按他们给予的寄货人信息发送出去;被告人潘某松也从未联系过其中的上下家,实际上潘某松帮李某农走货,仅仅是单纯的帮李某农隐藏转移毒品而已,其中的一切都是李某农支配和控制。因此,被告人潘某松的行为本质上具有从属性,辅助性的特点,他完全是受同案犯李某农的指使和支配:他没有出资购买毒品,也没有参与毒品走私过境,不是毒品的所有者·卖家或者买家,也没有参与任何毒品的交易,也没有收取毒资,分配赃款;李某农给予被告人潘某松的报酬,也是李某农依个人意愿任意决定,并没有给其五千元一包,其犯罪所得根本无法匹配毒品 的数量,所以相比该案共同犯罪人李支农和其他主犯,在整个毒品犯罪中,被告人潘某松始终是处于从属、辅助和被支配的地位,其所起作用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不仅潘某松没有图利性,其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因此从其所处的地位和作用看,被告人潘阳某是从犯而不是主犯,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四,      从2019年10月12日至2020年1月7日,公安机关先后对被告人潘某松进行了十一次问话,对每一次问话,被告人潘某松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毫无任何隐瞒;在2019年11月11日第六次问话时,被告人潘某松提出立功,愿意提供信息给公安机关,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分子。所以,依据相关规定,也可以酌情对其从宽处罚。

五,      被告人潘某松是2004年初去的缅甸,2008年在缅甸邦康修建三层楼房,直到2019年春节前后,他一直都是遵纪守法的公民,靠自己的技术和劳动谋生,从未接触过毒品,也不认识毒品,没有任何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所以他是初犯和偶犯,其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人身危险性小,是可以经过教育改造挽救的人,希望法庭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其重新做人,回归社会,从宽判处刑罚!

六,      被告人潘某松没有参与毒品交易,也没有参与毒品销售利润分成,其所得报酬均由李某农任意决定,相比而言其非法所得较少,被告人潘某松主观上没有图利性。

七,      由于被告人潘某松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识欠缺,被告人潘某松在 审查起诉阶段没有认罪认罚,他对自己涉及毒品犯罪,不能理解;经过辩护人的解释,他才意识到自己行为的极端错误和对社会的危害,所以在一审法庭上他认罪认罚,并且态度诚恳,真诚悔罪,依据最高院相关规定,可以依法对其从宽处罚。

因此,综上所述,本案毒品犯罪数量确实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予严惩,但所幸最后五十余公斤毒品没有流入社会,没有造成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本案被告人潘某松也确实罪该处死,但因其具有上述从宽处罚情形,故依法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恳请法庭依法对其从轻量刑,给予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欧阳移和律师

                                

                         

 

 

 


 

欧阳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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