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中的“包税条款”是一劳永逸的吗?

2018/10/09 16:42:08 查看1377次 来源:宁戈律师

  内容提要

  股权交易双方常常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由受让方承担股权转让的全部税费,受让方作为股权转让税费的承担者,同时也是扣缴义务人,可能会出现未按照法律规定向税务机关缴纳税费的情形。当三方发生争议时,“包税条款”能否明确税务机关应当向谁追缴税费及相应法律责任吗?我们是否有更好的方式,避免发生这样的纠纷,保障交易的切实履行,或者即便发生了纠纷,也能最大程度降低当事人损失呢?笔者将通过以下这个代扣税款的模型案例分析“包税条款”的税务法律风险。

  案例:甲、乙双方进行股权转让交易,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等共计100万元,双方约定:甲将股权以200万元转让给乙。甲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乙是扣缴义务人,为简化案例,不考虑其他税费。

  本案中,乙应当扣除税款后向甲支付180万元的税后所得,并向税务机关代缴个人所得税20万元。如此,纳税人完成纳税义务,扣缴义务人完成代扣代缴义务。但实践中,存在诸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形。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可能存在如下三种情形:

  1、乙向甲支付的款项大于或者等于200万;

  2、乙向甲支付的款项高于180万,低于200万;

  3、乙向甲支付的款项低于180万。

  显然,第1种情形,当乙向甲支付的款项大于或者等于200万时,乙将应代扣的税款一并支付给了甲,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未扣”税款。

  当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支付的款项低于200万,即未达到税后款项与税款之和时,支付的款项中是应优先划为“税款”,还是优先划为 “税后款项”,或者按比例分配?如果优先划为“税款”,即第2、3种情形中扣缴义务人已将税款支付给纳税人,从而认定扣缴义务人“未扣”税款。如果优先划为“税后款项”,则第2种情形中扣缴义务人除了支付税后款项外,还向纳税人支付了部分税款,应认定为“未全扣”税款;第3种情形中扣缴义务人尚未向纳税人足额支付“税后款项”,更未支付“应扣税款”,应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税款。因此,要认定扣缴义务人是否“已扣”税款,需要对扣缴义务人支付的款项进行解构,判断其中是否包含“税款”。

  从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和纳税遵从的角度分析,笔者认为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支付的款项未超过应付税后所得与税款之和的,应优先划为“税后款项”,即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税款;超过“税后款项”的部分才能认定为“未扣的税款”,即认定扣缴义务人“未全扣”。

  综上所述,当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超额支付的款项低于税后款项与税款之和时,应将扣缴义务人支付的款项优先划为纳税人的税后款项,超过部分才能划为扣缴义务人“未扣”税款,并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或“未全扣”税款,即:

  1、第1种情形,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支付的款项高于税后款项+税款之和的,即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支付了应扣的全部税款,应认定为扣缴义务人未扣税款;

  2、第2种情形,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支付的款项高于税后款项但低于税后款项与税款之和的,即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支付了部分应扣税款,应认定为扣缴义务人“未全扣”税款;

  3、第3种情形,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支付的款项低于税后款项的,应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税款。

  对应到案例中:

  1、第1种情形,乙向甲支付200万,则其中180万为税后所得,20万为应扣未扣的税款;

  2、第2种情形,乙若支付甲190万,则其中180万是甲的税后所得,10万是乙应扣未扣的税款,另外乙已扣税款10万;

  3、第3种情形,乙若支付甲150万,则150万全部为税后所得,乙已扣税款20万。

  对于已扣的,税务机关应当向扣缴义务人追缴税款和法律责任;对于未扣的,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和法律责任。

  实践中的股权转让情况纷繁复杂,风险较大,我作为专业的税务律师,不建议当事人照搬网络上的“包税条款”,以免造成巨大的损失。

  关于税款代扣代缴,我写有《税款代扣代缴过程中脱法行为的定性分析》一文,载于《税务律师评论》第5卷,有兴趣的可以进一步了解。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