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后就不用还钱了?被执行人,这是你想多了!

2018/10/11 16:49:44 查看1111次 来源:康欣律师

  失信者们总把“欠钱不还”想的很简单!

  拘留、甚至判刑不用说了,

  坐牢后还是要履行还钱义务!

  想赖都赖不掉!

  今天想和大家

  讨论另一个问题:

  Q:履行全部义务后,还需负法律责任吗?

  看完这个案例,

  就知道不能任性了!

  

0.jpg

  案例回顾

  冯某是佛山某物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该公司的经营活动。2016年,冯某以及物流公司因仓储合同纠纷被广州某化工公司起诉至南海法院。

  2017年2月28日,南海法院作出判决,物流公司应向化工公司赔偿612500元及利息,冯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化工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南海法院向冯某以及物流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冯某以及物流公司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该判决的义务。

  2017年5月15日,南海法院以冯某、物流公司为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南海法院查封了冯某、物流公司名下的7台汽车,并通知冯某将车辆提交给南海法院进行评估拍卖。然而,冯某拒不提交车辆,又不到庭接受执行谈话,致使上述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基于冯某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行为,该案被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17年11月30日,民警在北京市兴礼公安检查站抓获冯某,同日冯某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冯某被取保候审。

  2018年5月3日,冯某、物流公司履行了上述民事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该案执行完毕。

  重点来了!

  冯某履行了义务,

  但由于情节严重,

  结果......

  还钱后仍被判刑,因为……

  冯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律师:被告人冯某认罪态度好、是初犯、已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请求法院对冯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南海法院予以确认。

  另据执行担保协议、收款收据、谅解书查明,被告人冯某与化工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化工公司对冯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冯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并取得谅解,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法判决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律条文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对失信者越来越严厉了,

  所以失信者别侥幸,

  可能“拒执罪”正在来找你的路上!

  赶紧认清形势,

  积极配合法院履行

  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