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约定是否有效

2022/06/28 16:30:42 查看2640次 来源:易丽律师


         夫妻双方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约定是否有效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 案例检索摘要

1、王某与荆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京0113民初774号

裁判日期:2021.05.21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

双方均认可在离婚时约定由荆某补偿王某70万元,且荆某已支付王某53万元,本院不持异议。双方既已协议约定,则应按照协议履行。

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协议约定由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该补偿应区别于赠与关系。同时,荆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故,对于荆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主张撤销赠与,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王某要求荆某支付17万元补偿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2、孙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沪0113民初1871号

裁判日期:2017.07.14

法院观点:

关于夫妻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婚前协议书》可以证明双方确曾约定原告婚后所得财产归原告一人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虽被告对该协议书存有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协议书系其在意识不清状态下所签,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同意就该协议上签名是否为被告本人所签进行笔迹鉴定,故应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认定该协议真实有效,被告要求分割三泉路房屋婚后还贷部分以及增值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但考虑到婚后被告为全职太太,对抚育子女、照顾家庭等付出较多义务,依法原告应当给予被告一定的经济补偿,本院酌情确定金额为70万元。

3、祁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京0102民初14855号

裁判日期:2022.01.06

法院观点: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原告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在抚养女儿、照顾婆婆等方面承担了较多义务,被告虽不予认可,但也承认原告对其母亲有所照顾。结合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三十余年,被告的母亲亦已九十岁高龄的实际情况,相比较而言,原告负担较多义务具有高度可能性,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补偿金,本院予以支持,并酌情确定金额为5万元。

4、邓某与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粤0307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2021.05.07

案件事实:原、被告提交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支付200万元,作为离婚经济补偿费用给女方。离婚补偿包含本协议第四条第2项规定由女方获得的可分配房款。第四条第2项约定: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房产证号:粤(2017)不动产权第0192965号】,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订后,互相配合尽快出售该房产变现,出售变现的房款扣除房贷和转让手续费后可分配房款,可分配房款按照男方40%,女方60%比例分配。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署的涉案《离婚协议书》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被告也未主张该协议存在无效或可变更、撤销的情形,故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具有约束力。原告现要求被告依约支付剩余离婚经济补偿款1239478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5、胡某、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粤0111民初27959号

裁判日期:2022.02.10

经审理查明:另,诉讼中,胡某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之规定,要求杨某支付家庭照顾补偿金十万元,对此,胡某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杨某对胡某上述主张不予认可,认为胡某既主张与杨某共同经营公司,又主张在家负责孩子的抚养教育及打理日常生活,前后矛盾。杨某也承担了很多照顾家庭的义务。

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现胡某无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本案符合上述条款的条件,在胡某与杨某离婚时,胡某亦未请求补偿。故胡某在离婚后再在本案中主张杨某支付家庭照顾补偿10万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总结

1、双方可以协议约定离婚时经济补偿的数额,法院一般会认定该约定有效;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则由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依法判决。一般来说,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长、负担家务一方承担家务劳动的时长、家务劳动的种类,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成就,如学历学位、专业职称、职业资格、知识产权等,以及另一方的实际收入水平等因素,对离婚经济补偿酌定最终数额。

2、目前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仅适限于《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的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3、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请求经济补偿一方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四、建议

1、若婚前协议中约定婚后财产分别制,建议双方约定大额离婚经济补偿(比如说2000万)时,该数额包括房屋、车辆、股权等可分配款财产在内(男方的财产),比如案例4;

2、根据男方经济实力来确定经济补偿标准,男方家族经济实力雄厚,男方本身也有经济实力,先约定大额的经济补偿也无妨,对方有契约精神,直接履行了也是有可能的;

3、平时注意收集证据,证明己方在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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