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的借款,又没有借条,还能向对方要回来吗?

2018/10/11 17:59:14 查看1465次 来源:郭倩律师

  今年代理了一个非常有意思的民间借贷案件,委托人是一位50多岁的妇女,她想起诉的对象是她的亲弟弟。找到我后,通过了解,委托人与被告(弟弟)是亲姐弟关系,在2016年左右弟弟因家庭生活需要向姐姐提出要借款33万元,委托人与弟弟共同到银行柜台办理了取款和存款业务,姐姐办理取款业务,通过银行柜台内部,直接将现金33万元转入弟弟现开的银行卡中,因为是亲姐弟的关系,双方没有打借条,因为是现金业务更加没有转账记录,委托人所能提供的仅仅是银行的取款单,但实际上,该笔钱委托人并没有实际取出。

  这种情况确实比较特殊,即灭也支付凭证,又没有借条。但是委托人有与弟弟的通话录音,以此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的意思表示,这个证据虽然不是书证,但是也可以证明双方借款的合意。但主要是通过现金方式所支付的借款怎么去证明。我来到银行调取了相关证据,从银行的流水记录显示,姐姐取款在先,弟弟存款在后,其双方的业务流水的单号是连续的,我个人认为这笔钱是通过银行内部支付给了弟弟,希望银行能够给我方出具证据,证明这实际上是一笔,很无奈,银行不想承担任何责任,只能根据现有的证据推测,可能是 一笔,不能对推测出具任何的书面说明。这样,如果弟弟否认该33万是姐姐的33万元,弟弟称是自行带来现金存入银行的也不是没有可能,而且因为时间久远,银行对于当时的监控录音也没有保存,案件就很有可能会败诉。

  果然,如预想的一样,弟弟在开庭的时候完全否认了借款的事实,经过多次与银行人员询问,委托人发现一个重要问题,根据银行所打印的姐姐取款时间与弟弟存入时间仅仅相差4分多钟,经与银行工作人员核实,如果弟弟自行带入33万现金,按照银行的制度是需要逐一过款验钞的,那么33万现金这办卡、验钞的时间至少需要7、8分钟,短短4分钟的时间是不可能完成的,这一发现结合通过录音可以证明姐姐借款的全部过程。当然,弟弟当庭对于自行带来33万元的来源是无法解释的,这矢口否认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应当承担案件败诉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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