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只应承担本金和合法利息

2022/06/28 19:20:58 查看1099次 来源:赵航超律师

2020年,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赵航超律师接受苏某的求助,称其通过网络向某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了个人贷款,贷款总额分48期归还,每期要按贷款金额的2%偿还利息,还要支付所谓的客户服务费,已还30期。客户在还款过程中感觉自己偿还的利息好像过高,遂向赵航超律师求助。

办案经过

 

赵航超律师分析了求助人提供的贷款合同、还款计划表、银行卡明细等证据,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了某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信用信息后,发现:

 

1、某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是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故其与求助人之间不是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其不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当时规定民间借贷年利率上限24%来收取利息,只能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收取利息。

 

2、所谓客户服务费,虽约定由某信咨询有限公司收取,实际由某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收取,且该公司与实际收取的某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为关联公司,该公司并未提供任何服务。

 

赵航超律师认为:依照法律规定,求助人只应承担实际贷款本金和合法的利息,超过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利息以及所谓的客户服务费,属于放贷机构的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求助人或抵扣借款本息。

 

经过赵航超律师对客户提供的资料分析后,决定代理方案:主动出击,起诉贷款人,要求贷款人将超过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利息以及所谓的客户服务费,抵扣求助人只应承担的实际贷款本金和合法利息。

 

在得到求助人对代理方案的认可后,在一年多的时间里,不断克服立案、举证、诉讼当中遇到的重重困难,历经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一审、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等多次审理。

 

在该案一审、二审庭审活动中,赵航超律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运用法律和证据,支持己方的诉讼主张,并提出放贷机构收取客户服务费的行为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放贷机构收取客户服务费的行为涉嫌犯罪,请求人民法院中止民事案件审理,将本案移送至公安机关侦查,打破了放贷机构的抗辩。

案件结果

 

放贷机构庭外主动提出与求助人和解,并按照求助人的要求,将非法收取的超过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利息以及所谓的客户服务费与求助人只应承担的实际贷款本金和合法利息相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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