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缴纳社保基数与实际工资不符,遭受损失谁来买单

2018/10/11 18:59:59 查看56667次 来源:张路羽律师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在实践中,常常会遇到因用人单位未缴纳员工社保,而被劳动者投诉至劳动行政部门。还有部分用人单位虽然为员工缴纳了社保,但并未按照员工的实际工资为基数缴纳社保,这其中也是存在较大风险的。法律规定,劳动者对于此遭受的损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工伤索赔纠纷案件中,如果用人单位隐瞒了劳动者的实际工资,而向社保局申报的工资低于劳动者实际所得的工资,即缴纳工伤保险基数低于劳动者实际工资,那么,如果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构成伤残,社保行政部门在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会采用单位申报的低工资标准计算,势必导致劳动者获得较少的工伤赔偿。对于一次性伤残补偿金其中的差额部分,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弥补劳动者损失。

  【案情简介】

  李某经方圆劳务派遣公司,到某航空公司郑州分公司担任厨师职务。2017年12月份,李某在切菜时,不慎伤到了手指。后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李某劳动能力伤残等级为十级。之后,李某从公司领到了社保行政部门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其本人工资标准,赔偿了7个月。

  李某对赔偿7个月没有异议,但是李某对赔偿的月工资标准产生疑问。李某认为应该按照其本人工资3500元/月计算,而非单位缴纳工伤保险时申报的2800元/月计算。

  经与社保行政部门及单位协议无果,李某遂准备通过仲裁、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分析】

  首先,对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补偿七个月本人工资没有异议。本案李某已经认定构成工伤,且伤残等级为十级。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即7个月本人工资。

  其次,关于“本人工资”标准的认定。从立法的本意来看,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而本人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故工伤保险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应与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数额相一致。即,本人工资总额应当以劳动者实际工资标准计算。

  由于社会保险的特殊性,用人单位以较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申报、缴纳劳动者工伤保险,那么社会保险部门也只能按照此标准支付劳动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实际工资与申报工资之间的差额,导致劳动者得到的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减少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风险提示】

  对用人单位来讲,减少用工成本无可厚非,并无过错。但是通过减少申报劳动者实际工资,达到减少缴纳工伤社保费用目的,的确存在较大风险。尤其是某些特殊行业,比如搬运、快递、销售等行业,工伤发生的概率较大。虽然用人单位少缴纳社保费用,看似节约了成本,但是一旦劳动者发生工伤,构成伤残后,较大可能用人单位仍然需要就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举个浅显易懂的例子。5元的停车费,虽然不多,但是花出去的时候仍然心疼。但如果不交,在路边临时停车,有可能会被贴上200元的罚单。究竟是选择直接交纳5元停车费,还是选择不交而承担罚款200元的风险,需要你自行判断了。

  【律师建议】

  用人单位与其冒着承担巨额赔偿的风险,只为减少本应该支出的成本,还不如眼光放远,给予员工本该享有的福利待遇,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把精力放在如何创造更多的利润价值上。

  附法律依据: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基数不实造成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并支付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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