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擅自堕胎的,丈夫可以要求离婚但不能要求索赔

2022/06/30 09:33:17 查看1011次 来源:张越律师

生孩子一向是夫妻的一件“大事”,有些人喜欢要孩子,但有些人不喜欢。两人结婚时,很多人都会对婚后是否生孩子的问题进行协商。但婚后一方想要孩子而另一方不想要的情况也较常见,争执不下无法达成一致的,往往会使婚姻走到尽头。

凌某(男)与徐某(女)于2013年结婚,婚后凌某一直想要一个孩子,而徐某却一直不希望有,两人婚后一直采取避孕措施。20144月,徐某发现自己意外怀孕,就想去医院堕胎。因为凌某一直都想要孩子,于是徐某瞒着丈夫到外地的医院进行了手术。20155月的某一天,凌某在整理房间的时候无意中发现了徐某的病历,知道了徐某堕胎的秘密,两人于是发生争吵。

20156月,凌某以妻子徐某私自堕胎伤害了自己的感情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徐某离婚,并要求徐某向自己支付损害赔偿金。

妻子瞒着丈夫堕胎,丈夫以此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妻子支付损害赔偿金的,法院不会支持。试想,丈夫以这种侵犯生育权为由起诉要求妻子赔偿,法院该怎么衡量判赔标准呢?所以说既然难判,索性直接立法禁止这种判赔。本案中,如果凌某和徐某因为生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凌某可以在徐某堕胎之日起六个月后单方面提出离婚,法院会认定两人感情已破裂而准许离婚。如果凌某要求徐某赔偿,则必须有证据证明徐某和第三者同居或重婚,否则凌某的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证据及材料指引

1.医院病历等材料:证明妻子堕胎的事实。医院实施堕胎手术,如丈夫在场,一般会在手术知情书等文件上签字。若医院病历等文件上没有丈夫签字,可以推定为丈夫不在场,以此认定丈夫并不知情。

2.关于妻子与他人同居、重婚等证据:证明妻子存在法定过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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