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共同饮酒后发生交通事故,同乘者也需承担责任

2022/06/30 11:25:31 查看1779次 来源: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赵某、张某等参加好友闫某的生日聚会,几人共同饮酒,喝完酒后计划到另一地方唱歌。在好友的劝阻下,张某还是坚持骑摩托车载着赵某出发,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受伤。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当日,赵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面部多处裂伤。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的伤残情况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赵某损伤达十级伤残。后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等。

 

判决结果

仓山区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张某系朋友关系,在明知张某饮酒的情况下仍然搭乘张某驾驶的车辆,应预见由此可能产生的后果。故认定赵某应自行承担 30%的责任,张某承担70%的责任。

 

以案释法

聚餐饮酒本是正常的社会活动,以往大多数人并未意识到该项活动中可能存在的民事责任风险,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该类民事纠纷越来越常见。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人在饮酒状态下,会出现意识不清、不能完全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极易出现交通事故,给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

当然,每个人都应该为自身的安全负责,驾驶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不能取代乘车人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注意义务,即使是同乘者也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 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 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 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 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 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 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 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 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 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 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 人数、次数相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 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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