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起诉未提供服务,服务费该何去何从?

2022/07/01 23:58:22 查看1246次 来源:丘敏律师

当甲方主张乙方并未提供任何服务而向法院起诉请求乙方返还服务费时,若乙方实际上提供了服务,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案情介绍】

2020年9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尔后,甲公司以乙公司未提供任何服务,而是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甲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该公司套取甲公司资金为由,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乙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返还服务费。接受乙公司委托后,丘敏律师到庭应诉,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的服务合同,并驳回原告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丘敏律师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甲公司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合同》是否合理。二、被告乙公司及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否向原告返还服务费。关于焦点一,由于被告没有继续为原告提供咨询服务,故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于法有据。关于焦点二,原告曾于2021年1月向被告付款,该付款行为应视为原告对被告进行服务的认可,且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利用职务之便套取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因此,原告对其主张被告没有提供任何服务未能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不能请求被告返还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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