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向两个房东交租,二手房东需要退还吗?

2022/07/01 23:58:53 查看1097次 来源:丘敏律师

租客分别向一手、二手房东支付租金后,起诉二手房东请求返还租金,房东应否返还呢?

 

【案情介绍】

2018年6月,陈先生和贾先生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贾先生将某铺面出租给陈先生,同时约定陈先生向贾先生缴纳定金,该合同于2021年4月到期。陈先生向贾先生(二手房东)支付2021年2月至2021年4月租金后,又向案涉房屋的权属人某居委会(一手房东)支付租金。随后,陈先生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贾先生退还该笔租金以及租房押金。丘敏律师接受被告贾先生委托应诉,法院驳回原告陈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丘敏律师说】

本案中,因案涉租赁合同成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施行前,关于本案合同是否有效以及若认定为无效后的相关法律后果,应适用合同成立时的法律法规。案涉房屋既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亦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原、被告签订的《铺位租赁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案涉合同虽无效,但原告实际使用了租赁房屋,基于合同相对性,依据前述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被告有权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向原告收取其占有房屋期间的占有使用费。因此,原告无权再向被告主张返还 2021年2月至4月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关于租房押金的退还,合同中对原告在合同签订之日向被告缴纳定金的约定,仅代表原告负有支付定金的合同义务,该约定内容本身并不包含原告已实际缴纳定金的意思。现被告否认收取定金,因此,原告仍应就付款情况举证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由于原告无法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押金的诉请,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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