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某受人利用发送女性微信语音 涉嫌诈骗罪 成功取保候审

2018/10/13 21:46:22 查看1146次 来源:田桩律师

  Y某受人利用发送女性微信语音 涉嫌诈骗罪 成功取保候审

  辩护人 田桩 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

  一、Y某(女)涉嫌的罪名和量刑幅度。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属于《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之中的一种罪名。

  触犯此罪名,犯罪数额较大的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数额巨大的要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要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案件最新进展,Y某亲属委托律师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Y某与男友S某共同涉嫌诈骗犯罪,二人于2018年7月28日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接受Y某亲属的委托指派田桩律师担任J某的辩护人,辩护人于2018年7月30日向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采纳辩护人的意见,认为Y某在共同犯罪中系受他人利用,主观故意不明确,且Y某是其8岁女儿的唯一抚养人,于2018年8月26日做出了取保候审决定,Y某于当日晚间20时30分走出了保定市看守所。

  三、辩护人在案件侦查中向公安机关提出的主要意见及其成效。

  其一,Y某是受男友S某利用而涉嫌犯罪。Y某在与男友S某共处期间,S某持手机让Y某在微信对话中发送语音,误导对方认为是与女人微信对话,S某利用Y某的女性口音实施诈骗犯罪,Y某是受男友S某利用而涉嫌犯罪。

  其二,Y某诈骗犯罪的主观故意不明确。Y某在S某的授意之下发送女性微信语音,但其并不知道S某与微信对方的手写聊天内容,S某在平日中也不与Y某交流其聊天内容,故Y某不具有诈骗他人钱财的主观故意。

  其三,Y某早年离异,是其8岁女儿的唯一抚养人,不适宜看守所羁押。

  辩护人提出的以上意见得到了公安机关的认同,在公安机关拟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之前,黄金救援37天之内,为Y某成功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日夜间在保定市看守所办理了释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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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由河北保定刑辩律师田桩原创,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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