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15 12:26:27 查看2331次 来源:刘颖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条并未明确律师费是否属于受年利率24%限制的“其他费用”。
在2018年06月21日的《人民法院报》刊文认为:‘其他费用’应当与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在性质上相同,而律师费的性质与逾期利息、违约金性质不同,且产生原因和作用也完全不同。律师费不属于‘其他费用’,不应当受到年利率24%的限制,应当支持律师费。
此范围的意义不仅在于律师费,也在于合同约定时,如何确定名目,合法保障更多的自身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条并未明确律师费是否属于受年利率24%限制的“其他费用”。
在2018年06月21日的《人民法院报》刊文认为:‘其他费用’应当与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在性质上相同,而律师费的性质与逾期利息、违约金性质不同,且产生原因和作用也完全不同。律师费不属于‘其他费用’,不应当受到年利率24%的限制,应当支持律师费。
此范围的意义不仅在于律师费,也在于合同约定时,如何确定名目,合法保障更多的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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