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08 08:58:53 查看1085次 来源:刘中起律师
法官提醒
作为民法典中新增加的遗嘱形式,民法典对打印遗嘱的效力有严格规定。本案中,该份打印遗嘱的签名方式及见证人选择均违反民法典有关打印遗嘱效力的规定,故而无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至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对“遗嘱继承和遗赠”作了明文规定,当代人的法律意识、法治理念日益增强,现实生活中为避免争产纠纷,立遗嘱不失为一项妥善的办法。遗嘱继承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原则,但立遗嘱前请务必认真学习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只有满足以下条件的遗嘱才是合法有效的遗嘱:
1、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3、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有处分权;
4、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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