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期届满后拒不腾房,需要加倍支付租金吗?

2022/07/08 09:08:43 查看1151次 来源:姚丹律师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往往会在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腾空并返还房屋,逾期返还的,应根据逾期天数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双倍或者多倍房租”,该约定是否有效,法院是否支持出租人要求支付多倍房租的请求?

2016811,(乙方)与天津某公(甲方)签订了《青年公寓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承租该青年公寓,租赁期限自2016811日至2020910租金标准2.2/平方米/合同13.1约定,租赁期限届满乙方自费拆除并移走乙方增设的设施、设备,并保证房屋处于良好、清洁和适用状态。13.2约定,在移走或拆除完成前,甲方有权按日租金三倍收取占用费。

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签订新的租赁合同,仍按原合同履行,20212出租公司通知任某房租涨到4.7/平米,并向任发出《通知》要求任某如有续约意向应在2021228日前公司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如无续约意向,应在2021228日前将房屋腾空恢复原貌交还公司

截止20216月任某仍未将房屋交还出租公司,故出租公司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任按日租金三倍的标准(每日6.6/平方米)向公司支付自2020911日起至房屋实际腾空之日的房屋占用使用费,并支付相应利息。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认为:202131日,任未能与出租公司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双方确定不能达成续租合意租赁合同关系解除,租赁合同解除后任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三倍标准支付占有使用费,计为:以6.6/平方米/天标准计算自202131日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暂计至2021531日计为156,378.22元。

法院判决后,任某不服,上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三中院认为:关于一审认定的房屋使用费标准问题,任上诉主张一审判决标准过高,请求予以调整。对此,双方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使用费的标准,但上述约定标准已远远超出出租公司的损失数额,综合本案合同履行情况及已查明的事实,根据公平及补偿的原则,本院对此予以调整,即房屋使用费按照租金标准计付,以2.2/平方米/天标准计算自202131日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止。

可见,对于逾期腾房,即使租赁合同中约定了承租人需要加倍支付租金,法院通常也会认定约定标准过分高于出租人的损失数额,应依据公平及补偿的原则进行调整,一般会判令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逾期腾房的使用费。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