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到一半停止了,几年后又重新征收,补偿标准不变合理吗?

2022/07/13 16:57:06 查看1580次 来源:北京昌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合理,评估报告有遗漏都是被征收人常遇到的问题,这些问题只要被征收人能够及时的启动法律程序,就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众所周知,征收方进行土地征收是需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征收补偿的。征收补偿的计算方式将直接影响到被征收人的补偿多少。但是土地征收不是说征收就征收的,其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才能征收。但此时征收补偿政策可能已经改动,因此需要每年查看一次征收补偿政策。

但是有一些被征收人咨询昌运律师“我们家的土地、房子在几年前就说要被征用,但是征收方并没有用地,一直到今年年初又开始动工征收了,请问这补偿标准还要按照几年前的进行吗?如果按照几年前的标准进行是否合理”?

土地征收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征收之前,征收方首先要获取征地批文,但征地批文能否获得是要看征收方有没有依法履行相关的前期工作。因此在看征收补偿标准之前,我们应该先看看征收方是否还具有合法征收的权利。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另外,在《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

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从以上的法律法规中我们了解到,征地之前征收方需要先申请征地批文,只有征地批文下来了才能依法征收。但是个别地方征收人员在获取征地批文且进行了公告之后又没有实际的征收运用,直到几年后,又再次拿着几年前的征地批文重新进行征收。

对此昌运拆迁律师提醒大家,所有的文件都是有一个期限的,征地批文也不例。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批报工作的意见》:“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由上面所看,如果征收方拿着几年前的征地批文重新进行征收,被征收人是可以拒绝征地的,因为征地批文已经失效了,所以征收行为也就存在不合法性。

另外被征收人还应当要知道,如果几年前未曾征收,几年后又重新征收,其补偿标准也应当是要按照新的来进行补偿农民。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九规定:“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对用地单位闲置的土地,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从以上的规定中我们可以得知,征地批文失效后,征收方需要重新申请,一旦重新申请的征地批文下来了,那么补偿标准也应当要按照最新的来进行。因此如果征收方重新征收且还按照几年前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是不合理的。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如果当年已对房屋、土地已经进行了调查评估,但又因各种原因当时没有具体的实施征收而搁置到现在又重新审批征收的话,那当初的评估报告自然也就失效。况且房屋、土地市场变化又大,拿着几年前的评估报告给予赔偿也显然是不合理的。

昌运拆迁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土地征收是极其复杂的,细节、程序又多,所以被征收人在遇到不懂的问题或是遇到违法征收时一定要咨询专业的征收律师,尽早提起法律程序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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