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律师解析一起夫妻离婚后一方起诉对于对方婚前购房婚后还款房屋分割案例

2022/07/14 20:57:42 查看1130次 来源:靳双权律师

原告诉称

赵女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归赵女士所有,赵女士给付周先生婚内共同房贷及增值部分;2.依法判决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二号房屋归周先生所有,周先生给付赵女士婚内共同房贷及增值部分;3.诉讼费由周先生承担。

事实和理由:赵女士与周先生于2012年11月5日登记结婚,于2020年3月24日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周先生辩称,一号房屋的首付款、贷款均是周先生父母出资,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故不应有赵女士的份额。二号房屋系周先生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赵女士未参与还款,故也没有赵女士的份额。

 

法院查明

赵女士与周先生于2012年11月5日登记结婚,2020年3月24日,赵女士与周先生离婚。

2009年8月11日,赵女士与北京S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一号房屋,房屋价款为664726元,房屋建筑面积68.17平方米。该房屋贷款购买,首付款134726元,贷款53万元。该房屋于2012年9月13日进行产权登记,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赵女士。周先生称该房屋由周先生父母出资购买,周先生母亲周母已就一号房屋权属问题向赵女士提起诉讼。

2009年6月20日,周先生与北京S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二号房屋,房屋价款为536844元,房屋建筑面积64.23平方米。该房屋贷款购买,首付款216844元,贷款32万元,贷款期限为20年,每月偿还贷款金额为1600元。现双方认可的房屋价值为240万元。

 

裁判结果

位于二号房屋归周先生所有,剩余贷款由周先生自行偿还,周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给付赵女士补偿款284400元;

驳回赵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赵女士与周先生离婚时未对一号二号房屋进行处理,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上述两套房屋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周先生之母已对一号房屋主张权利,故各方当事人可另行解决该房屋权属争议。二号房屋系周先生婚前购买并在银行贷款,婚后赵女士和周先生共同偿还贷款,对于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周先生应对赵女士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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