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19 15:15:12 查看1065次 来源:薛春艳律师
《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所有的房产出卖的行为是否有效?》
课题内容:
大家好,欢迎大家来到“每日民法讲堂”,今天我们讲课的题目是:《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所有的房产出卖的行为是否有效?》
这个课题,从法律上来讲称为“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随着现在房价的不断上涨,大家对于房产的利益也越来越看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共同所有的房屋,夫妻一方擅自将其出卖,该出卖行为是否有效?
比如:甲与乙是夫妻关系,双方共同所有一套房子价值100万,现在甲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做主将该房子以110万卖与丙,并对此并不知情,甲最终与丙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请问,现在不知情的乙能否将该房子要回?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根据该条规定,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可表述为: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出于善意支付了合理的价取得该不动财产,并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了过户登记,受让人就可依法取得对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该财产,而只能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
所以说,上述案件中,乙不得要求丙返还该财产,而只能请求甲赔偿自己的损失,要求甲向自己支付一半房款。
今天的课就到这里,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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