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2018/10/19 15:22:20 查看1282次 来源:薛春艳律师

  《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课题内容:

  大家好,欢迎大家来到“每日民法讲堂”,今天我们讲课的题目是:

  《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1、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一般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4)知识产权的收益;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但婚后取得的收益,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②男女双方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③男女双方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④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无论登记于哪一方的名下都属于共同财产;

  ⑤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①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②当事人结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的,一般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③复婚、再婚前的财产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为个人财产;比如说,如果离婚时双方同意所有财产归女方所有,待以后双方复婚时,所有财产仍属于女方一人财产,如果再次离婚,所有财产不会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只属于女方婚前个人财产。

  ④房屋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为个人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支付按揭贷款的,离婚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返还对方相当于已付按揭贷款一半的款项,并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举个例子:男方结婚前自己付首付购买的房屋,也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结婚后,男女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离婚时,对于房屋的增值部分和共同偿还的贷款部分,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参与离婚分割。

  好的,谢谢,今天的课就讲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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