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追究非法行医者的法律责任

2018/10/21 19:29:56 查看1173次 来源:蔡明红律师

  文/蔡明红律师

  【案例回眸】王女士因患有肾病到一处私人诊所求医。这家私人诊所是江湖郎中任大仙所开,然而,任大仙并无执业许可证。任大仙看完王女士的情,用十余味中药给王女士配了一个处方,让她按药方抓药,煎熬成汤后服用。然而,王女士喝了药后病情没有好转,反而有了不良反,到县医院检查确为药物中毒。随后,王女士拿着江湖郎中任大仙的药到当地法院提起医疗诉讼,然而,法院却告诉她这件事情不能作为医疗事故处理。那么,女士该怎么办呢?

  【蔡律师解析】

  非法行医现象在农村、城乡结合部依然大量存在,严重扰乱了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和社会治安,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有的医疗机构受经济利益驱动,甚至聘请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这些非法行医行为对广大患者具有更大的欺骗性。

  但是对于非法行医所造成的伤害却难以以医疗事故提起诉讼,这是因为医疗事故法律关系的形成,需要双方具备相应的主体条件。医疗事故的主体应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此案中,由于江湖郎中任大仙并没有执业许可证,不属于医疗机构,任大仙不具备医疗事故的主体条件,因此不能按照医疗事故处理。但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指出了非法行医者应当承担的责任和维权途径:“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2008年4月29日公布的《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行为人在非法行医过程中,自己制作或者销售假药、劣药,或者以行医为名,诈骗就诊人钱财,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或者诈骗罪的,按照刑法关于处理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以处罚较重的犯罪论处。

  因此,王女士可以凭借相关的法律依据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不是以医疗事故的方式来起诉,而是以非法行医的缘由追究江湖郎中李任大仙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医疗事故处理条倒》第二条本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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