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结合财报规制促进司法执行

2022/07/25 22:09:21 查看35362次 来源:孙培伦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法发〔2006〕35号)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第四条规定:“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执行法院一般会根据上述规定,在执行案件立案后10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报告财产,并说明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后果。作为申请执行人或其代理人,一定要充分重视财产报告制度,并针对不同情形,申请法院采取相应的措施

     首先,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罚款、拘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根据本条及《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如果被执行人没有报告或作虚假报告财产的,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可以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并要求法院对被执行人罚款、拘留。

     其次,如果被执行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且经过法院处罚后拒不改正的,可以追究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被执行人没有报告或作虚假报告财产,且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无论其实际上是否具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均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因此,在代理执行时,都会要求法院对被执行人不履行财产报告义务的行为予以处罚,为日后可能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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