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子女非亲生,可以要求赔偿吗?

2022/07/27 12:12:58 查看1217次 来源:孟翔律师

基本案情:

小王小温大学的同学,双方在2015年在校读书期间确立了恋爱关系。2017年,两人在恋爱期间发现小温怀孕后,经双方家长同意,并在双方家长的主持下,于20171220日举行结婚典礼,并在xx市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8小温生育一女,女儿取名王某1小王女儿十分宠爱。202163日,小王小温因性格不合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子女抚养及教育:婚后生育一女,女儿1由男方抚养及教育,女方不用支付子女抚养费及教育费,女方在不影响子女的生活情况下有探望的权利202112月,小王为了弄清女儿1是否自己亲生的,将自己和1的血样鉴定样本各一份送到xx公司进行DNA亲权鉴定,20211210日,该公司出具鉴定报告书:小王1亲权关系可能性为0%,根据DNA遗传标记分析结果,不支持小王1的生物学父亲。该结论犹如晴天霹雳,小王深受打击。随后,小王要求小温赔偿抚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损失,但小温一口否认并拒绝赔偿。为此,小王向法院起诉。

争议焦点:

小王发现王某1非亲生子女,是否有权要求小温赔偿抚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损失

律师观点:

xx公司鉴定,小王1并无血缘关系,小王王某1并无法定的抚养义务,小王抚养王某1承担了不应承担的抚养费,小温应予返还。鉴于双方在婚姻持续期间对王某1进行了共同抚养,小温只需返还小王支出的部分,由于小王小温在离婚时约定,王某1的抚养费由小王负担,小温无需负担,故离婚后王某1的抚养费,应从202163日起计算至确认王某1抚养权归温某之日止。

关于温某是否应当支付小王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因小王实际对王某1进行了抚养,培养了一定的父女感情,女儿非亲生也给小王精神心理造成伤害,故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