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典》时代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若干情形

2022/08/09 21:47:22 查看1254次 来源:王战静律师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正式施行,开创了我国法律保护担保人合法权益的新时代。自此,债务人、担保人合法权益保护得到强化。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相关文章,和大家做以下分享:

1、债权人与保证人非书面约定保证责任,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2、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向保证人提起诉讼仲裁或者主张权利,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3、债务人破产开始后,保证人保证期间已经届满,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6个月后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4、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5、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6、保证期间过后,保证人在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的《催款函》上单纯签收的行为,不构成新的保证;

7、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8、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而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9、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10、债权人欺诈保证人或债务人欺诈保证人、债权人知情的,保证人可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撤销该保证行为;

11、债务人提供的抵押与保证人的保证并存时,保证人有可能免责;

12、担保人对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以外的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

13、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非善意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14、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没有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不能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15、债务人借新还旧,新贷担保人与旧贷担保人不同且不知借新还旧的,新贷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16、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7、共同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仅向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无权要求其他保证人代为清偿担保的债务;

18、相互有追偿权的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导致其他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丧失追偿权,其他保证人有权主张在其不能追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19、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超过该六个月期限后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20、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且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再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有权主张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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