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调我到其他城市上班,我可以不去吗?

2022/08/12 11:44:43 查看1724次 来源:丘敏律师

陈女士系某公司员工,该公司原来位于甲市,工作一年后,该公司告知陈女士将其调至乙市工作,陈女士可以不去吗?

 

丘敏律师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因此,用人单位在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在何种情况下对劳动者进行调岗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调岗一般不得超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的情况,用人单位单方调岗行为应当具备必要性、正当性、可行性,用人单位对此应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对调岗不符合必要性、正当性、可行性的,对于劳动者主张恢复原工作岗位的,应当以恢复原工作岗位为原则,难以恢复原工作岗位的,应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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