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方在征收中应主动公开以下这些文件

2022/08/12 16:57:34 查看1344次 来源:北京昌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实际的征收过程中,如果被征收人不了解本次征收的相关信息,就自然无法知道本次征收是不是合法的、张贴的征收补偿条件是不是合理的。但反过来讲,只有知道了这些信息,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因此,了解征收的相关信息就显得十分重要。

虽然了解征收的相关信息十分重要,但绝大多数被征收人都不知道应该从哪里去了解这些信息。但其实,这些信息是应该由征收方主动向被征收人进行公开的。

如果在征收期间,征收方并没有将需要主动进行公开的信息进行公开时,我们也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来得到需要的信息。下面,昌运拆迁律师就带大家来看看哪些信息是需要征收方主动公开的。

在征收开始之初,以下这些信息是需要征收方主动公开的:

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

征地批复是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对市、县级人民政府报送的土地征收审批材料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准许征收土地的行政行为。

在征收中有没有这项批复将直接决定本次征收是否是合法的程序,同时也是本次征收为合法征收的先决条件。

“一书四方案” 或 “一书三方案”

集体土地征收的“一书四方案”指的是: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城市建设用地的“一书三方案”为: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地方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

这份文件中包括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在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

征地告知书、以及其他的相关证明材料

具体包括:拟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告知、土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建设用地批准书。

征地公告,是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本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相对于拟征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已经经过正式的审批,具有法律效力,意味着征地行为的开始。被征收人若不服征地公告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来审查该征收项目的合法性,以此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安置补偿方案

这是指以公开的形式,告知被征收人安置补偿的具体方案的公告。其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如果征收方不主动公开信息时该怎么办?

如果相关部门不依法公开与征收相关的信息,被征收人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有明确规定:

“公民、法人或是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的需 ,可以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也就是说,如果征收方在征地拆迁中不主动公开上述内容,作为被征收人,是有权利向当地相关部门申请公开征地信息的。在这里,昌运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最好以书面的形式申请公开。

最后,被征收人应该意识到征收会直接涉及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因此不论是哪个阶段,只要征收方不依法履行,那么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都有可能受到侵害。因此在整个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的收集证据,若遇到问题可及时的提起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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