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离婚房产律师,恋爱期间买房,分手后怎么分?

2018/10/30 11:44:28 查看1038次 来源:汪洋律师

  汪律师在办理离婚案件中,偶尔会遇到这样一种咨询:即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购买了房屋,房屋登记在双方的名下,后因各种原因,双方决定不结婚,而由于苏州房价的波动,导致购买房屋后的这段期间,房价大涨,双方均想争取该房屋的所有权,在此情况下,房屋如何进行分割?

  苏州离婚房产律师汪律师进行解答

  从苏州法院审判案件的角度来看,恋爱期间购买房屋随后产生的纠纷通常体现为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男女双方事先对于后续如何处理房屋并未约定,也未提前咨询专业的婚姻律师。

  二是房产证上的名字为男女双方,而实际上主要或者全部由男方支付。

  三是在购买房屋后至法院起诉这段时间苏州的房价有大幅上涨。四是男女双方会因为大幅上涨的房价产生纠纷。

  苏州离婚房产律师汪律师认为: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如果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奔着结婚的目的而共同购房,房产证为男女双方的名字,如果双方没有提前书面约定房屋各自拥有的份额,则通常会被法院认定为是共同共有。房屋因为苏州房价波动而产生的增值部分也应当计入共同共而进行分割。这里苏州离婚房产律师汪律师需要提醒各位的是,虽然说,房屋会被认定为男女双方共同共有,但在分割房屋时并不会一定出现每人50%的情形,审理法院会根据双方恋爱时间的长短、出资的多少、资金的来源、首付比例、共同还贷情况等因素综合认定最后双方各自能够分割的的金额或者比例。

  此处,如果现在正准备同居期间购买房屋的男女朋友,汪律师提个醒,建议双方将购买房屋的事宜提前沟通好,例如双方各自出资多少,房屋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如果有可能的话,还是建议双方就房屋的出资情况以及归属情况进行书面的约定,这样以后如果产生纠纷,也有解决纠纷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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