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试用期条款约定误区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适用

2018/10/30 14:12:06 查看2822次 来源:戴传熙律师

  劳动合同试用期,指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了解和考察的特定时间。实践中,由于对试用期法律知识知之较少,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约定的情形随处可见,随着劳动者法律意识的增强,因试用期处理不当引发的劳动纠纷也有增多趋势。

  关于试用期约定的误区:

  ● 在员工调任新岗位的时候和员工又约定一次试用期。

  ● 只签订试用期合同,待试用期过后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 任意约定试用期、任意延长或缩短试用期、在试用期内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等。

  用人单位通过试用期考核,可以确认劳动者是否能够胜任岗位工作,进而确定是转正续用,还是不予录用。如果用人单位认为该劳动者不符合公司要求,需要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则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劳动者签收的文本中有关于试用期录用条件的约定或规定;

  2、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3、用人单位的试用期考核应当在试用期届满前进行;

  4、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在试用期届满前送达劳动者。

  实务指南

  ● 调整岗位后,需要重新考察试用的,不能直接约定试用期,应当变通做法:可以在管理制度中预先设定转岗考核期,考核内容可以依据岗位、绩效等人力指标设计,然后对调整岗位的员工进行制度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作相应处理。

  ● 一年期合同可以签订二个月试用期,无需多加一天。

  ● 延长或缩短试用期,都应和劳动者协商共同签订书面变更协议,且延长的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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