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与保险诈骗罪适用研究(十四)

2022/08/17 10:50:57 查看1300次 来源:刘先宇律师

保险业是个特殊的行业,行为人购买保险是用较小的金钱付出换取大额的保险金保障,付出与回报在金钱价值上的巨大差额催生了保险诈骗行为,刑法将保险诈骗罪独立出来目的就在于打击这种“以小博大”的行为,避免保险公司遭受大额损失,给予社会一般人遵守保险行业规则的指引,进而维持保险行业健康稳定发展。保险公司财产与保险经济秩序的稳定是并重保护的,没有孰轻孰重,在刑法分则保险诈骗罪叙明的表现行为中,有的行为率先侵害的是保险公司财产,有的行为则在给保险公司造成损失前就已经给保险经济秩序带来紧迫危险,不能说行为人行为没有给保险公司的财产带来损失就认定不构成保险诈骗罪的犯罪着手,反之亦然,因此在认定保险诈骗罪犯罪着手时要依据不同的行为具体分析该行为最先侵害的是什么,比如在故意毁坏财物型保险诈骗行为中,行为人以骗取保险金的目的故意毁坏自己所有的财物,单论毁坏财物的行为,行为人毁坏自己的财物只是对自己财物的合法处分,显然是不构成犯罪的,更谈不上对保险公司财产造成损失,但此时行为人的行为就已经给保险经济秩序的稳定带来了紧迫危险,如若这种隐瞒欺诈行为不认定为保险诈骗罪的犯罪着手,就相当于社会一般人带来不良指引——毁坏自己财物是不构成犯罪的,一旦骗保成功还不被发现就是一本万利的事情,这种指引给我国保险业的发展造成的损害是巨大的。刑法设立任何罪名都要考量人权保障与法益保护这两方面的刑法价值,保险诈骗行为的前提是合法的保险合同,而这种保险合同又只具有民事属性,刑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手段,刑法谦抑性的内涵就决定一般情形下要对人权保障加以适当倾斜。就保险诈骗行为而言,认定犯罪着手也要考量人权保障因素,不是所有保险欺诈行为都要认定为保险诈骗罪,不是所有隐瞒欺诈行为都要认定为保险诈骗罪的着手,唯有当保险法、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解决不了问题时才能动用刑法手段,依据不同行为衡量好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这两方面的价值才能确定保险诈骗罪的犯罪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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