郫都区律师谈逃汇罪的形态有哪些

2018/10/30 22:19:06 查看1272次 来源:吴国强律师

  郫都区律师谈逃汇罪的形态有哪些

  成都律师吴国强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所谓逃汇,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或者个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将应售给国家的外汇,私自转移、转让、买卖、存放境外,以及将外汇私自携带、托带或者邮寄出境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逃汇行为主要有:

  (1)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的。(2)不按照国家规定将外汇卖给指定银行的。(3)违反国家规定汇出外汇或者携带出境的,如以投资的名义将外汇转移至国外的。4)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将外币存款凭证、外币有价证券携带或者邮寄出境的。(5)其他逃汇的行为。

  逃汇的方式很多,但并不是一切逃汇套汇行为都构成犯罪。

  逃汇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刑法》关于逃汇罪的规定,只列举了两种形态:(1)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2)把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

  以上两种逃汇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单笔或者累计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条 【逃汇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成都律师吴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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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三十八、逃汇案(刑法第190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单笔或者累计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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