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日计算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讼时效应该这么算

2022/08/21 17:56:02 查看1541次 来源:姚飞律师

2017年6月7日,王某(买受人)与山东某置业有限公司(出卖人)签订《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买受人购买出卖人开发的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1123754元。合同第八条约定,出卖人应当于2018年12月31之前,将取得《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的房屋交付买受人。第九条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的,出卖人按照买受人已付购房款的日万分之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020年5月9日,出卖人取得《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2020年5月21日,买受人办理了房屋的交付手续。


逾期交房后,出卖人拒绝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额支付违约金,2022年2月22日,买受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卖人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21日(不考虑新冠疫情的影响)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买受人主张的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是否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违约金请求权属于债权,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与一般债权相比,按日累计计算违约金请求权有其特殊性。


一种观点认为,逾期交房违约金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一个整体性的合同权利,而不是按照违约天数具体分割为若干部分分别计算诉讼时效的独立权利,在双方未约定违约金的支付期限时,债权人任何时候都可以主张,只有当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时,诉讼时效才可依法起算。


另一种观点认为每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均系单个独立的债权,债权人起诉请求的违约金实际上是由多个债权组成的,每个债权的诉讼时效单独起算。在没有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下,从债权人起诉之日倒推3年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采纳的是第二种观点,按日累计计算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请求权诉讼时效应分别起算诉讼时效。


如果按照第一种观点的做法,若债权人不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则诉讼时效就不起算,如此必然导致纠纷持续的时间延长,不利于矛盾的快速解决,债权人缺乏及时行使权利的动力,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会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将按日累计计算的违约金请求权看作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对违约方极不公平,因为会使其长期处于可能被追索的不稳定地位,而守约方对违约金请求权的行使却完全没有时间限制,双方权利失衡。以债权人起诉之日倒推3年作为计算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可以促使债权人尽快行使权利,在保障守约方的救济权利与违约方的时效利益之间实现平衡,亦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宗旨。


王某于2022年2月22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2022年2月22日倒退3年为2019年2月22日,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2月21日期间的违约金超过了3年的诉讼时效,2019年2月22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间的违约金未超过诉讼时效。

概括总结,如果您的房子出现逾期交房的情形,一定及时行使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开发商邮寄律师函等方式主张权利,法律谚语云“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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