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确定起诉离婚的法院管辖?

2018/10/31 17:09:07 查看1086次 来源:俞剑律师

  一、离婚案件中一些特别情形的法院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1、一方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的情形

  如李男户口在A地,刘女的户口在B地,双方经登记结婚,婚后李男生活在A地,刘女一日突然失踪,虽经李男苦苦查找,但仍未发现刘女的踪影,李男无奈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请,则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地法院,而B地法院无管辖权。

  2、一方或双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情形

  (1)如李男户口在A地,刘女的户口在B地,双方经登记结婚,婚后李男居住在A地,刘女因触犯法律而被判处有徒刑3年而被监禁在某监狱C地,现李男想提出离婚诉讼,则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法院,而B、C法院没有管辖权;

  (2)如李男户口在A地,刘女的户口在B地,双方经登记结婚,李男、刘女因触犯法律而双双入狱,分别被判处有徒刑5年、4年,李男被监禁在某监狱C地,刘女被监禁在某某监狱D地,现李男想提出离婚诉讼,若刘女被监禁时间未达到一年,则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B法院,而A、C、D法院没有管辖权;

  (3)如李男户口在A地,刘女的户口在B地,双方经登记结婚,李男、刘女因触犯法律而双双入狱,分别被判处有徒刑5年、4年,李男被监禁在某监狱C地,刘女被监禁在某某监狱D地,现李男想提出离婚诉讼,若刘女被监禁时间达到一年以上,则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D法院,而A、B、C法院没有管辖权;

  二、军婚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很多人以为会由部队的内部法院处理,即认为是由军事法院审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无论一方还是双方是军人,都是由地方法院来审理的,军事法院是无权处理的。具体的情形包括:

  1、李男与刘女系夫妻,李男为非军人,李男的户籍在A地,刘女是现役军人,且刘女为非文职军人,在B地工作,若现李男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A地的法院,而B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2、李男与刘女系夫妻,李男为非军人,李男的户籍在A地,刘女是现役军人,且刘女为文职军人,在B地工作,若现李男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B地的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3、李男与刘女系夫妻,李男与刘女都是现役军人,李男在A地工作,刘女在B地工作,若现李男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B地的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确定起诉离婚的法院管辖,这在诉讼离婚中是很重要的。法院在接到起诉之后,一般会先对案件作出审查,要是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案件,当然也就不会立案受理了。实践中,可能出现不同的情况,此时对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就不同,当事人一定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分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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