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信用卡,数额巨大的,应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2022/08/29 18:58:24 查看588次 来源:王留祥律师

行为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额巨大的,其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案情:


20183月起,被告人石某、王某、李某某、丁某某、周某、张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且成员相对固定,其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蓝田、咸阳等西安周边地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且被告人石某、王某、李某某、丁某某、周某、张某某为索取非法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多次恐吓他人,造成恶劣影响。


  
审理情况:


  一审法院以被告人石某、王某、李某某、丁某某、周某、张某某等人分别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个月至一年零二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对涉案物品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对涉案赃款继续予以追缴。6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西安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该恶势力犯罪团伙所实施的全部犯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撰稿人贺雪丽,文章选自人民法院报 2019620日第3

以下内容为判决书认定部分论述:

原审判决认定: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被告人石某、王某、李某某、丁某某、周某、张某某为赚取差价,牟取利益,自20183月份起,开始在西安非法收购信用卡(每套信用卡包括:银行卡、银行卡交易密码、银行卡绑定的U盾、银行卡绑定的开通国际漫游的手机卡、开卡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而后将上述信用卡通过石某某跨国邮寄给在菲律宾的胡某某(已抓获)。该犯罪团伙具体分工如下:李某某、丁某某负责从周、张某某等下线处以每套几百元不等的价格收买信用卡;王以每套信用卡九百至一千元的价格从李某某、丁某某、周手中收买上述信用卡;石负责将王收买的信用卡跨国邮寄给在菲律宾的胡某某,每邮一套信用卡,王给石十五元报酬。同时石某也从李某某等人处收买信用卡,邮寄给胡某某。胡某某每套信用卡给王某石某一千五百元左右。

截止案发,上述团伙共持有他人信用卡147张,其中石某持有44张(身上缴获2张、帮王某运输25张、自己收买17张)、王某持有77张(住处缴获43张、自己收买34张)、李某某持有36张(自己收买)、丁某某持有61张(住处缴获42张、自己收买19张)、周某持有19张(身上缴获7张、自己收买12张)、张某某持有15张(住处缴获)。被告人石某获利四万余元、王某获利五万余元、李某某获利二万余元、丁某某获利七万余元、周某获利七千余元、张某某获利三万余元。

认定上述案件事实的证据有:(略)

本院认为,上诉人石某王某李某某以及原审被告人丁某某周某张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或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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