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不易,签字谨慎

2022/08/30 15:58:07 查看229次 来源:李守东律师

一是要认真审查合同内容,对于购房款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办证方式,办证期限、违约责任等合同重要条款,要逐一审查。尤其是违约责任条款,必须核实。

二是对于合同文本有不明确或不明白的问题,要跟出卖人询问,避免歧义,将来发生纠纷。

三是合同签字盖章后,要保管好合同原件,发票原件等重要购房资料,谨防丢失。

四是注意区分合同,对于“认购书”、“意向书”等,这类合同仅是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前协商协议,一般不具有房屋合同效力,不要签订后就将房款支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十二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第十四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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