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案件中关于子女抚养的常见问题的解答

2018/11/06 16:42:42 查看1078次 来源:涂萍萍律师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由此,我们来讨论下婚姻家庭案件中,涉及子女抚养的一些常见问题:

  (一)父母对于何种子女负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一)的相关规定,父母对于以下子女须承担抚养和教育的义务:(1)未成年子女;(2)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其中“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二)子女的抚养费应当给多少以及如何给付?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和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养费的给付方式,可以定期给付,有条件的也可一次性给付。对于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务折抵子女抚养费。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承担子女的全部抚养费。

  (三)孩子的抚养归谁?

  孩子跟谁一起生活,抚养权归谁,一直以来都是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也是离婚案件的中心问题。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本着以孩子的利益为前提,从有利于孩子成才的角度出发考虑。

  首先,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其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三,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当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子女的抚养权并非不可变更,当符合特定情形时,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四)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不让探视孩子该怎么办?可以以此为由不支付抚养费吗?

  探视孩子是父母的权利,但抚养孩子也是父母的义务,父或母不能因为探视的问题而拒绝支付抚养费。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拒绝另一方探视孩子的,可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被拒绝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探视权。

  以上,便是笔者针对婚姻家庭案件中涉及子女抚养部分的常见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律师 涂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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