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轨、离婚,假如生活欺骗了你,那就拿起法律的长矛

2018/11/07 17:05:06 查看1191次 来源:张子鸣律师

  虽说戏如人生,但人生却不会与戏剧完全一样,女性真正的救赎者从来不是婚姻和他人,而是自己,自己做自己的人生导师,学会正确的运用法律的武器,为自己争取属于自己的权益。

  下面我们说说在离婚诉讼中应该值得注意的问题:

  一、财产问题

  离婚纠纷中的“财产”不仅包括积极财产也包括消极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此处的财产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积极财产包括物、债权等,消极财产主要为债务。在离婚纠纷财产财产分割上有几个重要的原则,下面我们就简单的说一下。

  首先,平等原则。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其次,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也要特别注意保护没有收入的女性和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第三,限制净身出户的原则。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再次,补偿原则。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

  最后,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此项原则根据地区的实际操作不同,没有明确的定论。主要还是看法官如果自由裁量,但是从王宝强的离婚案中可以看出,出轨者也是可以分到相当的财产的。

  二、抚养权问题

  夫妻离婚,一般也会导致夫妻其中一方失去抚养权。失去抚养权的一方将失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不过,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仍然会享有探视权,可以在约定或裁判的时间内定期探视子女,与子女进行相对短暂的相处。有的当事人把孩子的抚养权看的比生命还重要,其实这种想法也是对,彻底的解决抚养权问题这既是对孩子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获得抚养权有几点要注意,我下面具体的说一下:

  首先,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其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再次,经济条件更好的一方更容易获得抚养权,因为收入较高可能会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抚养条件;

  第四,子女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可作为获得抚养权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最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应考虑其本人的意见。

  三、探视权和抚养费

  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从法理上看,这是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权利,只要血缘关系存在,探望权就一直存在。

  目前离婚率越来越高,法院每年都要接到大量的离婚诉案。在这样的背景下,婚生子女的探视纠纷也越来越多。不少夫妻离婚时反目成仇,阻挠对方探视子女情况已经是见怪不怪。

  探视权最好在离婚的时候就最好协商好,不然以后很容易发生纠纷。在离婚或者探视权诉讼中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上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视,可另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而且现在不配合对方行使探视权是可以被法院强制执行的。

  抚养费是基于父母对孩子负有抚养义务,在孩子不具备独自生活能力前,父母都需要给予孩子生活费、教育费、医药费以及其他生活必要费用。当有孩子的夫妻准备离婚时,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孩子的抚养权以及抚养费的给付就成为双方必须达成的条款。

  抚养费一般是根据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考虑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确定的一个数额。

  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如果日后发生了需要增加抚养费的情况,应该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诉讼解决。毕竟根据经济的发展暂定的抚养费标准可能是不合时宜的,也可能有突发情况发生。

  另外需要强调两点,重婚罪和向第三者追索财物的问题。

  1、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也构成重婚。如果对方重婚则不仅可以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并且可以要求其赔偿,而且在离婚诉讼中可以占据相当主动的地位。

  2、向小三追索财物是在最近今年的司法实践中被认可的行为,我过法律规定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一方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也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

  在另一方事先不知情、事后未追认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精神,除非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否则该处分行为无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也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当财产被他人无合法依据占有时,所有权人有权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财产,夫妻中的受害方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以配偶和婚外同居者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令其返还财产。

  假如生活欺骗了你,不要悲伤不要心急,

  忧郁的日子需要镇静。

  相信吧,快乐的日子将会来临。

  心儿永远向往着未来;现在却常是忧郁:

  一切都是瞬息,一切都将会过去;

  而那过去了的,就会成为亲切的怀恋。

  ——普希金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