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不还债务人消失不见 诉至法院也不出庭法院如何判

2018/11/09 11:13:05 查看1297次 来源:王凡律师

  导读:债务人借钱后本约定分期还款,然而到还款之时债权人却联系不上债务人,无奈之下债权人诉至法院,债务人并未出庭质证,法院将会如何判决呢?

  案情简介:借款不还债务人消失不见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谢某某是朋友关系,2004年1月4日被告谢某某以做生意主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曹某某借款19400元,约定月息2分,还款时间为2005年1月开始偿还,每月偿还1940元,共分10期偿还。后原告曹某某多次向被告谢某某催讨借款,也联系不到被告。原告曹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谢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9400元及按双方约定的利率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谢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谢某某是朋友关系,2004年1月4日被告谢某某以做生息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19400元,约定月息2分,2005年1月开始偿还,每月偿还1940元,共分10期偿还。借款后多次催讨,从2016年始原告就一直联系不到被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判决:债务人偿还欠款加付利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曹某某借款19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元,由被告谢某某负担。

  律师说法:证据充足并非人未现身就可抵赖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借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谢某某于2004年1月4日向原告曹某某借款19400元的事实。对原告曹某某提供的证据,被告谢某某未出庭质证。由于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法院予以采信。认定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谢某某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曹某某按照约定借给被告谢某某19400元,约定月息为2分,还款时间为2005年1月开始偿还,每月偿还1940元,共分10期偿还。后原告曹某某向被告谢某某多次催讨借款,但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故被告谢某某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曹某某主张要求被告谢某某偿还借款19400元,法院予以支持。因此,真实存在的债务关系,并不因债务人避而不见甚至拒不出席法庭审理而无法认定,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无论躲到哪里,这笔债都是赖不掉的。

  本文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