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恋爱期间送出的红包,分手后还能要回吗?

2022/10/11 14:26:00 查看953次 来源:郭庆梓律师

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感情互相赠送礼物、发红包、转账都是比较常见,尤其是像5201314这种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通常认定是恋爱期间双方表达爱意的一种赠与,即使是分手也不得撤销赠与或要求对方返还。

吴某在打游戏的过程中认识了帅气的男生(李某),每天都会约在一起打游戏,聊天,没过多久双方便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在恋爱的过程中,吴某会经常给李某发送代表特殊含义金额(例如:5201314)的红包或者是转账,并备注说明“祝老公生日快乐”“老公圣诞节快乐”等。有时候也会转账“2500400500”这种常见的转账金额,并会在备注中写“房租、买衣服、给叔叔买手机”等字样。期间,李某因个人原因向吴某借钱,并在收到款项后表示待有钱再偿还。好景不长,双方不久便分手,吴某要求李某返还恋爱期间的转账56880元,双方争执未果,吴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吴某与李某均认可曾存在恋爱关系。从转账详情来看,吴某在部分转账是备注的内容与其主张的均是借款的事实不符。其中包含的转账记录5201314”等视为特殊转账金额,并在转账时备注“老公情人节快乐、老公生日快乐”等字样,故可以认定前述描述应为吴某向李某作出的赠予行为,不属于借款;关于转账后备注“房租、买衣服、给叔叔买手机”,这些款项的转账并无证据证明李某有向吴某举债的意思表示,故该款项共计13570元为吴某赠予李某的款项,不应认定为借款。除此款项外的其他款项,共计40700元,一部分是借款金额,一部分是转账金额,但转账后吴某有发出“什么时候还我、别忘记还我”的字样,同时李某也在回复中表示“晚两天就还、现在手上还没有钱还”等字样,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法院对吴某向李某出借40700元的事实予以采纳。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向吴某偿还本金40700元及利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二条第一款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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